规章制度

(八)校内各类橱窗、悬置物、张贴物等的管理办法

为营造整洁美观的校容校貌和校园文化整体氛围,优化办学环境,规范校内各种橱窗、广告悬置物及各类张贴物,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各类橱窗、悬置物、张贴物是指在校园内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橱窗、广告牌、单位铭牌、路牌、悬挂的横幅、条幅、标语、张贴的通知、海报、招贴画类等等。

二、校内各类橱窗、铭牌、悬置物、张贴物等统一由学校精神文明办公室管理。

三、校内各单位的铭牌,须按统一规格制作,在指定位置设置。各类橱窗、悬置物、张贴物等均应在指定地点设置悬挂、张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处张贴、悬挂、设置广告、通知、招贴画、横幅、铭牌等。

四、凡在校内张贴、悬挂各类横幅、标语、招贴画等,应由悬挂、张贴单位到精神文明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申报,批准后由校园管理中心统一制作、悬挂。凡未经批准的,校园管理中心有权拒绝服务。

五、校园内严禁张贴大小字报、传单、非法印刷品;严禁损害国家利益。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类悬挂、张贴物出现。

六、校园内不允许设置永久性商业广告,各单位的临时性展板各学院简介,指示路标等,按指定位置摆放,用后及时撤回。

七、宣传橱窗的负责单位,要定期更换内容,维护橱窗的完好、整洁、美观。

八、校精神文明办公室授权校总务办公室校园管理中心对校内各种不符合本办法的橱窗、悬置物、张贴物等进行清除。

九、本办法由校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