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五)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学校有线电视和广播台是校党委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师生员工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为了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学校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广播电视中心(包括有线电视台和广播台)由校党委宣传部归口领导。

二、校广播电视中心承担校内新闻、电视片、影视资料、录音资料的拍摄、制作、播出、外送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开展广播电视的播出、线网敷设等工作。

三、学校各单位需要制作电视新闻、电视专题片、资料片的,应提前校广播电视中心申请;如需聘请校外媒体,要提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由宣传部统一联系。

四、校广播电视的播出内容,要严格遵照国家广电部的有关精神执行。节目内容要严格履行送审和审查制度、严格把好节目质量关。

五、广电中心的每个工作人员,要树立起档案意识,精心制作好每一期节目,为学校留下鲜活生动的音、象资料。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200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