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四)校园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管理规定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为了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净化学校的教育阵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在校内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单位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

二、凡拟在校园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包括制作报告、讲座等电视录像、录音节目等),都必须经过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举办。

三、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单位,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如实反映。

四、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宣部《关于召开有外国学者、台湾学者、港澳学者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宣发文(1994)8号]和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委托地方政府负责教育部部属高校人员出国和来华审批工作的通知》)[教外综(1999)35号]执行。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决不能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改革开放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对经批准召开的哲学、社会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校内媒体可作宣传报道。需邀请校外媒体时,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校内外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七、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200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