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外宣传工作暂行规定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是学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为塑造西安交大的整体形象,营造良好的办学氛围,规范学校的对外宣传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对外宣传是指运用各种媒介和方法,树立西安交大社会形象,例如运用各类公众媒体、广告、各类会议、校园网络以及校内外技术合作、为社会服务等等。
二、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归口校党委宣传部(校新闻中心)负责,学校各单位需要开展对外宣传的必须通过党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三、学校各部门举办各类会议、大型活动,需要邀请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事先须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四、向校外媒体投稿,或以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精神文明建设、产业发展、人物介绍等重大题材为内容的稿件(文字、音、像)须报宣传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投出。
五、凡校外各媒体的记者来校采访,统一由党委宣传部安排。未经宣传部安排的采访活动,被采访的单位或个人不可以接受采访。
六、学校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和校内外各单位运用各种方法、多角度、多层面地正面宣传西安交大,为树立交大的社会形象多做工作。学校将设立专项宣传基金,表彰奖励对外宣传的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作品。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200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