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腾飞教授、丝绸之路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易显河教授5月24日下午在北京举办的中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上作了题为“国家主权平等与‘领袖型国家’的正当性”的专题报告,提出 “领袖型国家”的概念并阐述了“领袖型国家”的正当性。
易显河教授对国家现象与国家平等作了解释,认为国家主权平等有最高限度、最低限度,以及从最低到最高限度的连续统,而且,国家应该在为差别作公允辩护的同时捍卫平等的最低限度并促进更大的平等,他还阐述了领袖型国家的概念、形成的过程及其正当性。
易显河教授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已遵守主权平等的最低限度,且依差别论设法正当地取得了一个特权或强势地位,不过是一个强势国家。一个国家如果已遵守主权平等的最低限度,并正当地成为一个强势国家,且取得了大国地位,而且尊重国际体系的价值,以及真正成功地担负起对国际体系所负之重大责任,不过是一个强大国家。 一个国家如果已遵守主权平等的最低限度,并尊重国际体系的价值,且真正成功地担负起对国际体系所负之重大责任,不仅素来都在真诚甚至是模范地遵守现存合法规则,而且,更重要的是,已帮助规划或提炼出一个合适的国际体系远景,并将之构建起来,以使人类繁荣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就是一个领袖型国家。